民国时期,有个姓胡的先生留美时,曾被一头富翁的狗咬伤。胡控告富翁。富翁请了律师辩护。结果,竟会证明:非但富翁狗不曾咬胡先生,而且是胡先生咬狗的。 胡败诉后,叫道:“公理呢?法律呢?” 法官马上禁止他作声,严厉地说:“你得知道:这儿是法庭啊!”[律师对刚刚失去丈夫的一妇女说:“在宣读您的丈夫的遗瞩之前,我想向您提一个问题:夫人,您愿意嫁给我吗?”[第一次去男朋友家他爸爸做的菜各种辣,本人想喝汤,但离得远又觉得是第一次见面装矜持不敢动,就在桌下用脚勾男朋友的脚,示意他递一下汤,但他继续吃他的菜。无奈,猛踩一脚,还是没动静,于是各种踩。一会儿只见他爸站起来一瘸一拐去盛饭,还帮我盛了特大一碗。[ 详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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